正在播放:爱车沃尔沃在行驶中自燃 车主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
(来源:法治中国传媒 编辑:yanni 发布时间:2010-03-13) 因沃尔沃轿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发生自燃,致车辆全损,车主刘女士将销售商北京德万隆经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人民币30余万元。2010年3月12日,此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奥运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刘女士诉称, 2003年11月,其在德万隆公司购得一辆沃尔沃S80 2.4型轿车,总价值688 000元。在使用期间,刘女士对车辆按时维护和保养。
2008年3月10日,刘女士的车行驶在京石高速公路出京方向24公里处时,车辆底部突然起火,于是司机立即救火并电话报警。北京市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虽全力扑救,但仍无法阻止车辆燃烧,最终造成车辆全损。经勘验认定,该车起火系行驶中自燃引起,起火原因无法确定。事发后,刘女士通过保险公司获得保险理赔费用387520元。
刘女士认为,德万隆公司销售的此车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如此高价位的车辆仅使用4年多的时间就发生自燃,这令刘女士无法接受。经多次与德万隆公司沟通未果,刘女士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支付保险公司未赔付的部分,共计300480元。
德万隆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合理的。首先,原告认为车辆自燃是车辆质量有问题导致的只是推测,并无证据证明,且该事项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应出示相应的证据。其次,车辆发生自燃时已经被使用了四年,不应当再按照四年前新车的价值688000元来计算损失费用,应当扣除车辆折旧费重新评估车辆自燃前的价值。
此次庭审持续了约1个小时后休庭,法庭将择日继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