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横穿铁路时被火车撞死,其父母认为铁路人行横道未设立防护栏、不派员值守,亦无明显警示标志,北京铁路局应对其子之死承担责任,故将北京铁路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6万余元。2010年3月11日该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公开审理。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6日,小飞(化名,19岁)在位于昌平区京包线沙河站34km564m处横穿铁道被y583次动力列车撞死。小飞死亡后,原告多次前往事发地点查看了解到,距离小飞死亡现场的两边都有3-5m宽的地方无栅栏,行人可通过这条通道随意横穿铁道,且无警示标志。原告当场拍摄照片并录像。原告认为,北京铁路局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故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北京铁路局曾就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被驳回,后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一中院裁定仍由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审理此案。
记者了解到,最早的“路外”法院审理“路内”案件则是沈阳市铁西区法院2008年的6月29日做出的铁路方面赔偿20万元的判决。
铁路局的代理人表示,对于此案,铁路局没有任何的过错,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导致的后果不应该由铁路局承担。小飞违反铁路法规定被撞身亡,后果应该自负。
庭审现场,原告认为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被告则认为应该适用《铁路法》的相关条款。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损害由受害者故意造成者除外。 铁路法规定“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以往的铁路伤亡案件,一般铁路法院法官遵循的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
沈阳市铁西区法院法官审理的铁路伤亡案件,则遵循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对铁路部门适用“无过错责任”。
休庭后,法官进行了调解,但因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调解没有成功。
法治中国传媒将继续关注此案的相关进展。
法治中国传媒记者 于 江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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