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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播放:“梵净山”商标案开审,工商总局商评委成被告

(来源:法治中国传媒 编辑:江鑫 发布时间:2010-03-11)     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凤凰古城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于2010年3月10日下午在北京一中院第二审判区公开审理。 原告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诉请法院撤销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关于第3204688号‘梵净山’商标争议裁定书”等三份裁定书,并请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撤销第三人对梵净山’商标的使用权。理由是梵净山时风景名胜区,文字“梵净山”与风景名胜区意义上的“梵净山”高度统一,紧密相关。若允许非该地区范围内的第三人在39类服务上注册该商标无疑将会造成服务来源混淆,造成不良影响。而原告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管人,应享有“梵净山”的商品化权,有权禁止他人将“梵净山”作为商标注册。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第三人第三人凤凰古城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则不同意原告的说法,认为第三人注册的商标没有抢注、没有恶意、没有侵犯原告的在先权;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更不会造成混淆。且新商标法也没有规定风景名胜区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庭审现场,法官要求原告提供梵净山名称的由来,以及在以前使用过的“梵净山”商标,原告则提供不出相关依据和证明。要求被告对引起三方争议的商标法第九条做出解释,被告表示会尽快提供。 原告、被告均向法官表示,会重新提供一些证据或说明给法庭。 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法治中国传媒记者 于 江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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