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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播放:多收90元车辆通行费 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成被告

(来源:法治中国传媒 编辑:yanni 发布时间:2010-02-27)     因不满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行驶里程数收取车辆通行费,杨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多收取的费用并赔偿损失共计180元人民币。2010年2月26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杨先生诉称,2009年11月26日下午四点钟左右,他开车从八达岭高速公路沙河进京口进入,途经清河站,至上清进京口出。出站时,高速公路收费人员要求杨先生交纳车辆通行费95元。杨先生认为按里程算,不可能产生这么高的车辆通行费,因此拒绝交纳。但收费人员认为,这是按规定收费,坚决要求杨先生交纳。见自己车后有大量车辆等待通行,为了不影响交通,杨先生被迫交纳了95元的车辆通行费。后经查询,按行驶里程,杨先生只应交纳5元的车辆通行费。杨先生认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该段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有义务按照实际行驶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 被告首发公司辩称,依据现行政策,所有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入口处领取通行卡,然后凭借通行卡在出口进行结算。如果不能提供通行卡,按照《北京市公路条例》、北京市发改委相关文件规定,按照最远端的驶入站到本站的距离收取车辆通行费。由于原告在上清站出口时不能提供通行卡,收费站有权收取最远端的驶入站沙河站到上清站的通行费95元。 但杨先生认为,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该规定是地方性行政法规,与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上位法相违背。按照民事诉讼法,首发公司要收95元钱,就要证明杨先生是从高速路的起始点沙河站进入的。其次,即使按该地方行政法法规,也是规定如果卡片丢失,无法查清实际入口的,才按最远距离收费,但是现有技术完全可以查到实际入口。 此次庭审持续了半个小时候休庭,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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