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播放:私演引争议 歌手胡杨林被东家告上法庭
(来源:法治中国传媒 编辑:yanni 发布时间:2010-02-23) 因一曲《香水有毒》而迅速走红的歌手胡杨林,近日,被签约公司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违约私演为由告上法庭。2010年2月22日下午,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胡杨林本人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出庭参加了诉讼。
太格公司诉称,2009年2月28日,胡杨林正式与该公司签约。按照约定,太格公司是胡杨林独家经纪人公司,拥有安排、洽谈胡杨林所有演艺事项的最终决策权,如果胡杨林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参加商演,应赔付公司100万元人民币。但签约后,胡杨林未经公司同意,先后于2009年11月18日、11月28日、12月6日等多次私下联系、参加商业性演出,且私自收取演出报酬不上交公司,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经纪合约,给公司的商誉和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太格公司以违约为由要求胡杨林赔偿违约金100万元并立即停止违约私演行为。
对此,胡杨林提出了反诉。胡杨林辩称,太格公司自签约以来一直未按照约定按时按质为其投入宣传资金,严重耽误了有效宣传周期。此外,自2009年5月起,公司无故拖欠其演出费用及其他应得报酬、分成款项,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在多次找公司相关负责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胡杨林于2009年11月18日依据双方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被迫作出解除双方合作关系的决定,并向对方送达了《解约通知书》。胡杨林认为,双方的合约已经解除,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太格公司应支付拖欠的演出费用及它应得报酬、分成款等共计人民币57300元。此外,胡杨林对太格公司提供的签约合同、投入资金数额、私演报道网页等主要证据均持有异议。
庭审中,双方还就《解约通知书》的效力、双方提供的合同的真伪、有无拖欠演出费用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此次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法庭最终宣布休庭并决定择日继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