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播放:朝阳法院公开宣判“杨昌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来源:法治中国传媒 编辑:yanni 发布时间:2010-02-08) 2010年2月8日下午,“杨昌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法庭公开宣判。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杨昌君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杨昌君自2007年5月起,在北京市朝阳区秀水市场地下三层一仓库内,多次向该市场商户销售带有LOUIS VUITTON、GUCCI、CHANEL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男女式包。2009年8月,公安机关从其仓库内起获带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男女式包8425个,货值金额为766990元人民币。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09年12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杨昌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昌君法制观念淡薄,为牟私利,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法官向前来参加庭审的记者们宣读了给北京市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的司法建议书。